第四条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发展中心、人行青田县支行、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县融担公司)联合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机制,重点人群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时的身份为准,申请人向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提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人力社保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的审核工作,借款人凭审定的《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借款人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由经办银行向县融担公司提交《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及担保所需的其他资料,经办银行、县融担公司可视情况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形式、一定比例的担保与反担保,(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首次3年贴息期满后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认定,配合经办银行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及催收逾期贷款等工作,第二十八条人行青田县支行负责会同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发展中心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者提供资格认定、贴息申领代跑代办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