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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浙江省人民政府 | 2022-12-2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4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研究製定了《浙江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45號),主要明確了符合領取獎勵的情形、具體獎勵標準以及受理舉報的方式和途徑,四、政策重點內容解讀(一)關于社會保險基金《辦法》所稱的社會保險基金是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二)關于納入舉報獎勵范圍的情形一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併經查證屬實的:1.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三是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併經查證屬實的:1.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病歷、處方、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培訓記錄等資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不納入獎勵范圍:1.無明確舉報對象或經查證無違法違規行為的,4.舉報事項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已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紀檢監察、審計、公安部門掌握的,5.不屬于本辦法規定舉報獎勵事項的,(四)關于舉報獎勵標準舉報獎勵金額根據查證屬實的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確定,具體獎勵標準為:1.查實金額在2000元以下的,對舉報事項查證為違法違規行為但尚未造成基金損失的,本辦法出台前關于違規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獎勵標準與本辦法不一緻的,(六)關于舉報獎勵程序舉報事項依法查處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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