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四条市政府成立玉环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二)组织开展玉环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三)负责向市评委会报告玉环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条玉环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包括发布通告、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查表决、初选公示、审定公布,市评委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市评委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料评审后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第二十五条获奖企业或组织使用玉环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时,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五条市政府成立玉环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二)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三)负责向市评委会报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第三章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第九条申报玉环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玉环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一条玉环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包括发布通告、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查表决、初选公示、审定公布,市评委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市评委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料评审后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第二十六条获奖企业或组织使用玉环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