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研究起草了《建立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储备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4年11月2日建立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储备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京政办发【2014】3号),就建立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储备制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高等学校(或联合企事业单位)申报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成果)管理,第三条为便于管理高等学校申报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成果),将建立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成果)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第六条由高等学校负责科技项目(成果)管理的部门牵头组织并推荐,第八条由工作组办公室对申报的项目(成果)开展初步审查,由工作组办公室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项目(成果)申报单位进行科技信用查询,第十条工作组办公室将建议纳入储备库的项目(成果),第三章储备库项目管理机制第十二条我市有关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从储备库中择优选择项目(成果)进行支持,第十三条纳入以上支持范围的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成果),第十五条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制度,第十六条由工作组办公室对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课题)的效果按照国家“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通则(GB/T22900-2009)”开展标准化评价及登记,第四章储备库项目(成果)跟踪服务与支持第十七条鼓励高等学校对出库的成果(或出库项目产生的成果)开展成果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