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二十六条: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缴清欠费,申请条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申请材料:《贵州省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特殊环节:无特殊环节,办事流程:收件—受理办事人员: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6-7号综合受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