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市环函〔2022〕1号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对社会化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各派出生态环境局,在乐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社会化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明确监管范围(一)凡在乐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均须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开展环境监测业务须同时具备相关环境监测项目的检验检测能力,(二)市、县两级生态部门建立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测业务的工作清单,覆盖辖区内所有委托社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测业务,重点检查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监测活动是否规范、技术水平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强化对社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社会检验检测机构需根据监测能力和业务范围,生态环境部门、对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监测行为存在不规范或违法违规情况的,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有关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社会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并将严重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依法纳入“四川省生态环境业务管理系统”并及时予以公开,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落实监管人员,实现对社会检验检测机构日常监管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