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2022年12月6日珠海市斗门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级储备粮管理,第五条区级储备粮的计划、收储、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监督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计划执行和储存安全情况,第十二条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是指区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第三章收储、销售和轮换第十三条区级储备粮的收储和销售计划由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第十四条区粮食储备管理中心会同区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根据区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计划,区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可以委托代储企业储存、管理政府储备粮,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储备管理中心及农发行珠海市斗门支行,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粮食储备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储备粮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第五十八条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粮食储备管理中心在监督检查中,第五十九条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粮食储备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第六十一条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区粮食储备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