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管理,第三条泰宁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具体负责对中介机构的业务考核管理,第七条参与评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或者评审事项存在以下关联关系的(包括但不仅限于),由委托单位与中选中介机构签订《对外委托评审合同》,委托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将评审资料交给中介机构,应按合同有关要求组建项目评审组,评审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三日内报送委托单位,中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单位提交评审报告初稿,委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收到中介机构评审报告初稿后,第四章中介机构管理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在接受评审项目委托前,第十七条中介机构应将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服务的人员报委托单位备案,接受评审项目委托时应根据项目专业特点从备案人员中选派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与评审,第五章中介机构的考核第二十一条对中介机构的业务考核管理,(四)单项业务考核情况应经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签署,综合服务考核情况应经评审中心考核组人员签署(考核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三人),附件:1.委托评审合同2.泰宁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对外委托评审付费标准及上限标准表3.单项业务考核评分表(含工程造价咨询评审考核评分表、中介机构项目评审服务情况表)4.综合服务考核评分表5.项目评审延期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