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编码分支机构,第十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取得国家物品编码机构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后,系统成员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商品条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以书面等有效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续展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补办《系统成员证书》,系统成员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为产品进行编码,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五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免费为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信息通报、变更和注销手续以及补办《系统成员证书》,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三)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