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调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等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草原生态系统保护和恢复方面的资金,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草局共同管理,第五条各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各地申报并纳入省以上储备库的项目情况是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支持的项目均应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范围,任务计划应当与本地区落实国家和省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林业草原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项目储备情况等相衔接,第五章资金分配管理第十七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办法分配,第七章预算绩效管理第二十四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应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向省林草局、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各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时报送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八章预算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项目实施单位(含个人)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