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四平市农业灌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灌溉管理,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灌溉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灌溉供水管理单位是指为用水户供水的灌区、水库或提水站等管理单位,第四条灌溉供水管理单位应加强经营管理,第六条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供水计划,灌溉供水管理单位结合灌溉需求,灌溉供水管理单位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协议,灌区内的灌溉用水由供水管理单位统一配水到斗渠口,按照用水量、灌溉面积等方式向供水管理单位交纳水费,灌溉供水管理单位应加强计量设施自动化建设,第九条灌溉供水管理单位应积极谋划包装农业灌溉基础设施项目,由灌溉供水管理单位使用、经营,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业灌溉用水的监督检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灌溉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