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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港农场国有农用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荆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2022-12-16
太湖港农场所属国有农用地资产可以委托进行经营管理,第二条受委托经营管理太湖港农场农用地资产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二章国有农用地租赁管理第三条太湖港农场土地属国有,重新与受委托经营管理太湖港农场农用地资产的单位签订土地租赁承包合同,受委托经营管理太湖港农场农用地资产的单位以土地租赁管理为主,农用地租金由受委托经营管理太湖港农场农用地资产的单位收取,由受委托经营管理太湖港农场农用地资产的单位收回,使用人必须与受委托经营管理太湖港农场农用地资产的单位签订租赁承包合同,由受委托经营管理太湖港农场农用地资产的单位根据授权收回统一管理,对租赁土地的原农场农业职工及其家庭人员按《荆州高新区太湖港农场土地被征用后原承包租赁耕地的农业职工及家庭人员安置实施办法》予以安置,2022年及以后新增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款(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全额拨付给受委托经营管理太湖港农场农用地资产的单位,安置对象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由受委托经营管理太湖港农场农用地资产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受委托经营管理太湖港农场农用地资产的单位对农场近年来已征收的土地实行统一管理,由受委托经营管理太湖港农场农用地资产的单位核定后重新签订合同,租赁方应当及时向租赁的受委托经营管理太湖港农场农用地资产的单位及街办、所在社区和有关的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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