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科创母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对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明确,第十条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选择在南沙区内具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开设科创母基金专户,在科创母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选定托管银行的条件及具体要求,第十二条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南沙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区科技部门对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年度进行考核,天使子基金投资的天使类项目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子基金的投资应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本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设立时间可放宽至不超过10年),基准收益由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予以约定),第六章申报条件第三十一条科创母基金子基金申报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还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自有资金及管理的基金累计投资项目(不含以发起人、雇员或主要股东亲属身份投资的项目)资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及申报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将科创母基金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及意向出资方案提交决策委员会审定,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有关要求开展投后管理,由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派出代表或观察员列席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第四十七条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有权在合伙协议或相关章程中约定子基金投资于南沙区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比例未能达到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情形的处罚或其他救济措施,科创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科创母基金运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