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一)法律援助补贴,不支付法律援助补贴,第二章补贴方式和标准第六条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根据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所处阶段、跨区域情形、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与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县(市、区),分为本地、跨县(市、区)、跨市(地)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事项,2.跨县(市、区)案件,第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第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第十七条各地在执行以上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时,第三章补贴程序和管理第十八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办结法律援助事项后30日内,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第二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援助工作实际申报法律援助经费预算,第二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管理本级法律援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