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转发台州市审计局关于企业自备水源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的函》台综执办便函(2020)198号文件要求,排水监测事务中心对15家未缴纳自备水源企业未缴纳的污水处理费进行征收,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十一条、《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第十一条对其中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进行减免公示:台州市黄岩汇丰塑业用品有限公司,原用水量348705.23吨,原需缴纳污水处理费人民币633060.81元,经查证,由高桥街道办事处提供证明证实,因朱家楼自然村农业浇灌缺水,所以借用汇丰公司水管从永丰河取水再经过汇丰公司管网流入朱家楼小河沟用于农业灌溉,年用水量大约7万吨,符合减免规定,经减免后总用水量28961.23吨,总金额52130.21元,汇丰塑业用水情况证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