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国有企业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第十条国资委监管企业的重大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决议,第四章备案事项管理第十二条国有企业按照监管层级对以下事项进行备案:(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第六章资产损失管理第十七条国有企业资产损失,国资委监管企业及二、三级企业原值500万元(含)以上单项资产的损失,第二十条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资产出租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规范资产出租的监督管理,第八章资产转让管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包括国有股权转让和其他国有资产转让,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其他国有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转让,第二十五条国资委及国资委监管企业分级负责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事项,国资委监管企业应当制定其二、三级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国有重要资产转让按以下程序报批:国资委监管企业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三十三条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产权协议转让需经国资委审批,第十一章经营业绩考核管理第四十四条国资委根据《第十师监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对监管企业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十二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国有企业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