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经开区(镇)应当加强对本级闸站、泵站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闸站管理人员的聘用、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做好闸站值班值守及日常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主管部门需履行的职责:(一)负责加强对闸站、泵站管理的组织领导,包括但不限于闸站日常管理记录、闸站养护情况、闸站运行情况、闸站管养人员在岗及业务熟练情况等,(四)负责根据有关规定指导管护单位制定闸站日常管理及值班值守等制度、圩区堤防养护标准、圩区站闸养护标准、闸站负责人岗位职责、站闸管养员岗位职责、堤防管养员岗位职责等职责制度,(五)负责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管护单位承担的职责:(一)负责闸站安全生产工作,(二)负责制定闸站管理细则和管理考核办法,(三)负责建立健全闸站日常管理及值班值守等制度,(八)负责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要求,第七条管养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闸站管养人员应严格对照有关要求落实闸站养护、闸站巡查、闸站运行及值班值守等各项管理制度,第八条管护单位需建立完善的职责制度:(一)建立完善闸站管理办法,(二)建立完善闸站运行管理制度,第九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