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科技部2021年11月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4号),结合《深圳市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深财预〔2020〕120号)有关要求,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原《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8〕3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包括总则、使用重点和支持方向方式、项目申报及立项、项目实施与评价、监督与绩效、附则等,按国家文件执行,参照我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主要内容如下:(一)中央引导地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当年引导资金总体目标和思路、重点任务、资金安排计划、区域绩效目标等,《管理细则》未规定的,参照我市科技计划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在下一年度终了时仍未用完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