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信管函〔2022〕269号为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预置应用软件,是指由生产企业预置,为满足用户应用需求而提供的、可独立使用的软件程序,二、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应遵循依法合规、用户至上、安全便捷、最小必要的原则,三、生产企业应确保移动智能终端中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预置应用软件均可卸载,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载方式供用户选择,实现同一基本功能的预置应用软件,五、生产企业应完善移动智能终端权限管理机制,六、生产企业应按照《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信管〔2016〕407号)有关规定,保证预置应用软件安全合规,明示所提供预置应用软件的相关信息,落实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加强对预置应用软件的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