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2.优化园区产业规划布局,不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入园,每个县(市、区)设立的工业园区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二)推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3.推动园区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4.推动园区安全应急设施健全完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三)推动园区产业高质量发展5.推动园区产业链成龙配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6.完善产业链招商引资推进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五)提高园区公共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9.加大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10.推动园区生活配套设施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11.提高园区的管理服务水平,成立市工业园区高标准建设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市工业园区高标准建设推进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园区高标准建设的责任主体,市经信局会同市直相关单位完善工业园区认定标准和高标准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将工业园区高标准建设工作作为高质量发展考核内容纳入到县(市、区)、开发区年度综合考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