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一次性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旗县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二)补贴标准和依据,各旗区结合资金额度、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旗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补贴依据为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可适当兼顾薯类等其他粮食作物播种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