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文件关于印发《松江区总部经济企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松江区总部经济企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本市和本区总部经济发展政策导向,第四条(职责分工)松江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2)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3)区域综合经济社会贡献较好;(4)总部功能显著,(二)区域性总部(1)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2)区域综合经济社会贡献较好;(3)具有区域性以上营运、结算、管理、研发等一项或多项总部职能,(三)高成长性总部(1)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2)区域综合经济社会贡献较好;(3)符合松江区G60科创走廊“6+X”产业导向,按照4:3:3的比例分三年予以资金扶持且每年综合考虑区域综合经济社会贡献,每年总部认定申报通知发出前三年度内新设立的企业符合总部功能的,指标达成后按照4:3:3的比例分三年予以资金扶持且每年综合考虑区域综合经济社会贡献,对发展势头好、区域综合经济社会贡献好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第十一条(项目评审)区经委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第十三条(项目管理)经认定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总部扶持资金申报时向区经委提交《总部运营报告》,重点复查企业总部功能、区域综合经济社会贡献等情况,继续根据《松江区总部经济企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松经〔2019〕59号)享受三年政策扶持,《松江区总部经济企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松经〔2019〕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