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重大建设工程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第七条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重大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应用于抗震设计,依法依规做好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建设工程必须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要求纳入本市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制度,第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未按要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应用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的重大建设工程,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没有落实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应用审查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机构进行提醒、约谈并通报其主管部门,例外清单之外的重大建设工程可根据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第二十条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将通过审定的评价结果提交区域评估工作统筹责任单位使用,第二十一条完成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区域评估工作统筹责任单位应当将审定通过的评价结果提供给相关项目建设单位使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应用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结果的,第二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