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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瞪羚品牌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 2022-12-12
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瞪羚品牌认定办法(试行)》,深圳市商务局2022年12月11日深圳市商务局瞪羚品牌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号)及相关实施细则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瞪羚品牌”,第四条深圳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负责“瞪羚品牌”培育认定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促进“瞪羚品牌”发展相关工作,第五条申报“瞪羚品牌”的企业(以下简称申报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一)基本条件如下:1.成立时间10年以内,3.同一企业或同一企业集团只能申报一个品牌,(二)申报企业须具备一定的品牌运营能力、市场影响能力、管理能力和发展潜力,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第六条申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深圳市“瞪羚品牌”自评表》、《深圳市“瞪羚品牌”申报表》以及相关佐证材料,(五)所申报品牌上一个完整年度的销售额/营业额的佐证材料,第七条“瞪羚品牌”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市商务局发布“瞪羚品牌”申报指引,(三)申报企业按照要求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相关附件相关文档《深圳市商务局瞪羚品牌认定办法(试行)》政策解读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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