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吸收重点支持人群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小微企业,向经办银行机构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的,可向人社部门申请部分贷款贴息,适用范围: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2.小微企业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贴息标准:1.2021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合同签订为准)50%贴息,2.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享受方式:自主申报,咨询电话:15328023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