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是指符合法律法规,第四条市重点项目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科学筛选、动态调整、协同联动、优先保障”原则,第六条各县(区)政府(含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下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政策、投资导向以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对政府投资项目,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第十二条项目所在县(区)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协调调度、外部配套、安全监管、社会稳定、应急管理、要素配置等工作,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从市重点项目中筛选投资体量大、支撑引领强的重大项目,每年在地方本级基本建设投资预算中安排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符合条件的市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以及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方式融资,搭建融资对接服务平台,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附件:申报市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