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汽修发〔2022〕3号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各郊区交通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和综合执法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各运输管理分局、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根据《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719号)和《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京交汽修发〔2021〕16号)的要求,从2022年3月1日至5月25日对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2021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考核,(二)考核内容:对考核对象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经营资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二、职责分工(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机动车维修管理处(以下简称修管处)负责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运输管理分局(以下统称区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三)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负责向各运输管理分局提供对城六区维修企业的执法信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综合执法局负责向城市运行局提供对辖区维修企业的执法信息,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的执法信息由本机构交通执法部门提供,(四)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协调《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管理服务系统》)的维护工作,本市2021年度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一)部署阶段(2022年3月1日前)市交通委通过委政府网站和《管理服务系统》发布本年度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通知,(二)准备阶段(2022年3月19日前)区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维修管理部门收集相应交通执法部门对本辖区维修企业的执法信息,(三)考核阶段(2022年3月20日至5月15日)区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完成对本辖区考核对象2021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的信息核查、初评,(四)总结阶段(2022年5月25日前)区运输管理机构对本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