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煤村庄搬迁的统一组织领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压煤村庄搬迁有关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煤村庄搬迁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部门,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部门提出压煤村庄搬迁建议报告,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部门在收到搬迁建议报告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拟搬迁村庄、煤矿企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压煤村庄搬迁方案应当包括拟搬迁村庄基本情况、新村选址方案、新村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搬迁资金筹备和保障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村民意见方案等内容,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对压煤村庄搬迁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压煤村庄搬迁项目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压煤村庄搬迁补偿安置办法应当明确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和方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煤矿企业与搬迁村民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压煤村庄搬迁工作队伍建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压煤村庄搬迁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