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二、参加重大经贸活动奖励,签约项目履约落地且外方实际到资10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含)至3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招商部门工作经费10、20、30万元奖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三、试行外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招商项目落地且外方实际到资5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引荐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由受益财政按照实际利用外资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四、实行开发区利用外资奖励,受益财政给予园区招商机构50万元奖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实施外资招商成效奖励,考核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资招商成效,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招商部门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策资金支持对象为我市相关企业、单位、机构和个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