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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科发〔2022〕5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 2022-12-09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教育厅2022年12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第二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第三条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的教育方针,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四条在本省设立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第五条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为社会组织或企业的,第七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九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决策机构,第三章从业人员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为以下人员:(一)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第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应依法与聘用的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第十七条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第六章收费管理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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