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信用评价、信用监管等相关活动,第四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建设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第三章信用监管第十条全区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二)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信用预警公示,第十四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相关规定将市场主体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数据管理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信用主管部门以及开展联合奖惩的相关部门,有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将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信息记录,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者曾经作出虚假承诺的,第六章权益保护第二十条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对其公共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应当在收到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数据核查,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