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商业银行:为规范开展省级社保资金定期存放,附件:湖北省省级社保资金存放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22年2月18日附件湖北省省级社保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社保资金)定期存放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社保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开展定期存款管理,第三条省级社保资金开展定期存款,采用综合评分法择优确定社保资金定期存放银行的财政管理活动,第五条商业银行参与省级社保资金定期存放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省级社保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采取公开招标的操作流程如下,省财政厅根据中标结果与存款银行签订协议,资金存放银行应按原渠道将到期本息资金划回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第七条省级社保资金定期存款期限为三年以内,第十条资金存放银行不得将省级社保专户定期存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资金存放银行未按规定和承诺办理相关业务,省财政厅有权提前收回资金存放银行的存放资金,第十二条省财政厅相关人员在省级社保资金定期存款操作中,第十三条省级社保资金定期存款业务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