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本市和本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松江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专项支持资金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经核定项目总投入的10%,第八条(申报条件)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区产业政策和规划,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通知,(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采取一次核定支持金额、分次拨付的方式,第十五条(项目管理)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执行过程中,第十六条(项目验收)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满后六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并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内容、投资完成情况、指标完成情况等开展项目验收,区经委做出验收不通过决定:1.项目实际完成项目总投资较计划减少超过30%的,由镇、街道、经开区(综保区)报请区经委做出撤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决定,区经委也可以直接做出撤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决定,(四)项目超过建设期1年后仍不提交验收材料的,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区经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