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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利州区人民政府 | 2022-12-07
第四条区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管理办法,第九条农发行广元市分行应按照区级储备粮购入、储存、轮换计划,第十条承储企业是区级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承储企业对所承储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由承储企业专项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及农发行广元市分行等部门,第五章购入与轮换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入库的区级储备粮,第二十条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核定,承储企业可以委托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储存条件、诚实守信的粮食加工、批发等企业代储(代轮换)应急成品粮油,承储企业需与代储(代轮换)企业签订《区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代储(代轮换)协议书》,承储企业对委托代储(代轮换)的成品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全部责任,第三十四条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和农发行广元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对辖区内区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按照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开展监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财务收支使用情况等,发现区级储备粮在收购、轮换、管理以及粮食存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资金补贴和贷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四十七条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广元市分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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