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鼎府规〔2022〕3号ZDFG2022003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肇庆市鼎湖区关于〈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肇府规〔2018〕14号)有关精神,并经2022年9月27日九届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肇庆市鼎湖区关于〈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实施细则》(肇鼎府规〔2019〕2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肇庆市鼎湖区关于〈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实施细则》(肇鼎府规〔2019〕2号)不再执行,今后我区相关管理活动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2022年12月7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附件:1.肇鼎府规〔2022〕3号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肇庆市鼎湖区关于〈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