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的长护险承办商保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机构),以及我市参加长护险的参保人员和定点护理机构内提供长护险护理服务的护理人员,对上述机构和人员遵守我市长护险各项规定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医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我市长护险监督管理工作,约定长护险服务管理规范和基金结算规范,第五条医保部门要完善长护险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承办机构应当与各定点护理机构护理人员签订长护险服务责任书,承办机构应当在失能人员家属选定护理机构前对其开展长护险待遇政策和医保基金安全教育,第八条承办机构应当建立失能等级评估带队人员轮值制度和评估员评价制度,向失能人员或家属提供全部符合要求的定点护理机构及联系方式,第十四条定点护理机构应当按项目标准为失能人员提供护理服务,定点护理机构提供长护险目录外的自费服务项目的,第十五条定点护理机构应当定期向承办机构申报护理人员工作计划,了解定点护理机构和护理人员服务情况并接受失能人员或家属的咨询和投诉,第二十三条《定点护理机构管理正负面清单》、《定点护理机构记分淘汰制度》、《失能等级评估评分细则》等制度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