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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乌鲁木齐市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22-12-05
二、资格认证对象(一)在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退管机构”)共同做好资格认证工作,区(县)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区(县)退管机构”)负责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级退管机构应在认证周期内为资格认证对象办理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二)核实资格认证对象是否具备领取待遇资格,4.核实资格认证对象丧失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其他情形,(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退管机构负责信息比对工作,3.丧失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人员:通过丧失领取待遇资格所列信息获取渠道证明已经死亡、失踪的人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退管机构应办理待遇暂停手续,(六)认证信息核实情况登记:1.对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级退管机构应按照认证合格做好认证结果登记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级退管机构应核实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原因和时间,市退管机构对确认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和经信息核实无法联系到本人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退管机构负责待遇暂停和恢复业务资料收集、整理、装订、保存,基层服务组织的资格认证业务资料统一由区(县)退管机构负责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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