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发文日期:2022年03月02日【全文有效】【主动公开】【适用范围:国家】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五、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