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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双鸭山市税务局 | 2022-12-03
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管理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要求,确保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2022年底前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市(地)、县(市)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可以自愿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二、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到期后,《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对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2〕10号)、《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2〕12号)以及本次规定的各类缓缴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逐月或一次性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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