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限届满后1个月内向市海洋发展局提出验收申请,市海洋发展局应当在合同执行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需在合同执行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市海洋发展局提交延期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中期考核指标后可向市海洋发展局提出中期验收申请,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可将纸质验收材料直接送达或邮寄至市海洋发展局,由市海洋发展局委托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秘书处从海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行业技术与财务专家5-7人(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市海洋发展局在做出验收结论后,2.总投资、业务指标、绩效指标均能按合同要求全部如期完成,2.总投资完成80%以上且已完成项目关键技术指标、主要科技成果(此2项由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合同及相关领域背景予以确定),总投资和绩效指标未达到80%,为验收“不合格”1.专项资金项目总投资和绩效指标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80%,可在验收后12个月内申请绩效评价指标考核,未投入使用的财政扶持资金在规定时间退回市海洋发展局,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海洋经济和渔业相关扶持资金,项目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海洋经济和渔业相关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