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修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了《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8月4日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二)二级资质: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四)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部门、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体系材料,第十九条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承担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第二十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