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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浦区人民政府 | 2022-12-02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地方政府储备粮的规划、计划、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六条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本区政府储备粮的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及动用的宏观调控,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管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地方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储备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本区粮食供需状况、政府调控、应急保障等实际需要,第四章储存第十四条本区地方政府储备粮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储存,第十六条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主体、承储库点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粮食储存有关要求,第二十一条承储主体对所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的地方政府储备粮质量负责,具体轮换管理办法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年度轮换计划,第二十五条承储主体负责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的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主要通过本地收购和在粮食交易中心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制定地方政府储备粮储备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本区地方政府储备粮储备数量、质量、品种、轮换、储存安全以及粮食储备政策执行、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主体粮食储备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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