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犬只的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做好犬只免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第六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狂犬病免疫效果评价机制,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发布犬只狂犬病免疫推荐程序和疫病防控指南,第八条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指导相关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制定狂犬病免疫方案,相关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区狂犬病免疫方案,按照规定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指定的免疫点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犬类免疫证明发放管理,免疫点根据需求向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领取犬类免疫证明文书,免疫点对犬只实施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后,免疫点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建立犬只狂犬病免疫档案,免疫点应当定期将犬只狂犬病免疫信息报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并立即向所在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第十二条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犬只饲养场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