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行为包括:(一)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权属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第六条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监管,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其权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管理,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情况,第二章企业产权转让第七条市国资委负责审核市属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第三十四条市国资委批准、市属国有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第五十条市国资委批准、市属国有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履行以下监管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选择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第五十七条市国资委在全国范围选择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第五十八条市国资委应当对产权交易机构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业务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第五十九条市国资委发现转让方或增资企业未执行或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第六十条市国资委应定期对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第六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对其权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管理制度,第六十二条各市属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国资委和本办法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