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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0号(关于进口服装采信要求的公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22-12-01
公告〔2022〕120号文件有效性: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信办法》),可以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二、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采信机构应当按照《进口服装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见附件2)要求对进口服装实施检验,检验报告应当符合《采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并随附采信商品照片,四、检验报告有效期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机构申请纳入进口服装采信机构目录管理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除满足《采信办法》第七条第一、二、四、五、六款规定外,且检验能力范围应包括本公告附件2所列明的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检验机构,且检验能力范围应包括本公告附件2所列明的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具体申请路径如下: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申请流程详见《“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见附件3),申报时应在“货物属性”栏按照“检验结果需采信”类型申报,在对应货物项号的“产品资质”栏中录入“采信机构代码/检验报告编号”,附件:1.实施采信的进口服装商品编号清单.doc2.进口服装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doc3.“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doc4.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doc海关总署2022年12月1日公告正文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服装采信要求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服装采信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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