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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园区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2022-11-30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水利厅2022年11月3日湖南省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园区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湖南省“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湘水发〔2022〕20号)和《国家节水行动湖南省实施方案》(湘发改环资〔2019〕893号)的有关要求,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的节水评价与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园区是指采用先进适用的管理措施和节水技术,经评价用水效率达到《湖南省用水定额》(DB43/T388)及相关国标、行标的先进值的企业和工业园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园区评价工作是指依据节水型企业与工业园区评价标准与技术规范,树立一批行业内有代表性、用水管理基础较好、装备技术先进、节水工作有特色、用水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典型,第八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开展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园区的培育、评价、管理等相关工作,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州工信局”)会同市州水利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的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园区的培育、申报、指导与管理等工作,第二章评价条件第九条申请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的基本要求(一)企业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实施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管水制度到位、节水措施到位),(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实施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管水制度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第十三条省工信厅会同省水利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和园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园区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第十六条省工信厅会同省水利厅对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园区实施动态管理,附件:1.湖南省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评价指标体系2.湖南省节水型(节水标杆)园区评价指标体系3.节水型企业、园区相关标准附件下载:附件1、2、3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湖南省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园区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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