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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海口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 | 2022-11-29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终止、监督评估以及政策性补助的申报、核实等环节的管理,(二)负责年度科技计划资金预算的编制和申报,由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情况,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海口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与科技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第二十五条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财政资金,第七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任务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任务合同书确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资金预算总额、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时间等主要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主管部门可实施合同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第三十六条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终止结题,市科技主管部门不拨付剩余经费,5年内不受理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申报或参与的海口市科技计划项目,第四十一条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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