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11144-2015,现就促进二手车交易繁荣发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放宽二手车经营主体准入支持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对从事二手车经销企业的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二手车经销”,推动取消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登记住所和实际经营场所的不合理限制,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三、优化二手车交易服务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引导和规范二手车交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允许完成市场名称登记和经营主体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申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六、便利二手车转让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及其工作规范要求,规范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业务,对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申请转让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项,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二手车交易繁荣发展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