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政办规〔2022〕3号关于印发《裕民县创业就业示范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2022年11月25日裕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5日印发裕民县创业就业示范街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裕民县创业就业示范街管理工作,现就我县创业就业示范街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办法,第一条经营者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方可进行店面装修,第二条经营者商铺门面牌匾必须使用人社部门统一指定样式牌匾,第四条经营者必须严格完善消防安全设施,第五条经营者在租赁的经营场所内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违规活动,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在创业就业示范街公共区域内堆放杂物或摆放各类设施等有损整体环境的行为,第七条经营者在经营时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第八条经营者必须定期打扫商铺门面门前区域,第十一条经营者在享受裕民县创业就业示范街优惠政策时,如未按时缴纳费用相关部门有权终止房屋使用权,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在合同到期后无条件交还商铺及附属设施或者提前一月内提出续签申请,第十四条经营者租赁合同终止后,第十五条经营者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