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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11-28
ZJEC16-2022-0006湖建发〔2022〕49号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建设局、南太湖新区建发局、长合区建发局,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11月28日湖州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公布、存储、使用及利用信用信息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第三条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信用评价管理标准、划分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建立“湖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南太湖新区建发局、长合区建发局(以下统称“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建筑市场主体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第二章信用评价分类组成第五条建筑市场主体、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按照专业类别进行评价,(一)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监理企业评价标准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规定执行,(二)施工企业(专业承包资质)、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项目总监评价标准由市建设局制定并发布,动态调整并发布建筑市场主体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分标准、等级划分标准、评价周期,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推送工作,市内企业、市外企业在湖州市行政区域外产生的信用信息原则上由市建设局负责采集,建筑市场主体及项目负责人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等可以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等级,《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建发〔20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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